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涉及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会[1999]41号 1999-05-07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或小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仍应按财政部九二年颁布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该差额应当作为递延投资损益,在投资期内逐年平均转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 二、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按我局沪财会[1999]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我局先前下发的有关通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1999年05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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