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4]53号 2004-02-24 税屋提示——
1.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渝地税发[2005]33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我市在征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除扣除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800元外,每月还减除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津补贴收入129元。市局在1999年和2003年曾先后两次发文,对已实行市内交通、误餐、医疗包干发放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规定了每月三项包干费用不超过240元的据实扣除和一定额度的电话费用扣除。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方便纳税人计算,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扣除标准规范明确如下:从2004年2月(税款所属时间)起,全市在征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法定减除费用800元不变,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津补贴收入由129元统一调整为400元,三项包干费用和电话费用不再另行扣除。 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2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