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部分废止] 深府办函[2005]93号 2005-10-25 税屋提示——依据深府办函[2006]86号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自2006年9月1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废止。
你们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从2005年11月1日起,对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和房地产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为市级财政专享收入。 三、[部分废止]免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购买的房地产再转让的,除依法给予减免税的外,按实际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土地增值税。市地税部门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已销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一是对销售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取得的收入按1%预征;二是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外;对销售其他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0.5%预征。 五、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房地产开发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六、土地增值税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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