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5]3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0-18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266号),认真开展对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全面清查工作,凡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或2005年1-9月已超过的,要按规定进行及时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5]336号        2005-10-18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266号),认真开展对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全面清查工作,凡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或2005年1-9月已超过的,要按规定进行及时认定。清查工作要求于2005年11月25日前完成,11月底前将《小规模纳税人清查认定情况表》上报到FTP:(87.16.16.9)centre/流转税处/(上报)/小规模纳税人清查表(格式放在FTP:(87.16.16.9)local/流转税处/(下载)/小规模纳税人清查表)。

  二、鉴于税务机构改革后我区各市国税局城区局已为全职能局,为此,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桂国税发[1997]183号)第二条第(三)款市、县国税局审批,改为县(区)国税局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