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金融企业的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与制造业企业相比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比如金融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较少,技术开发费也较少,而且一般不涉及存货问题,固定资产、计税工资等差异则与制造业企业基本相同...

(3)金融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4)金融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在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有以下几种类型:

(1)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2)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

(3)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

(4)按企业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除。

3、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企业可选择采用递延法或债务法进行核算。

4、对进行纳税调整的有关业务建立相应的备查账簿或台账,对差异进行确认、计量与记录,以确保纳税调整无误。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