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前的亏损如何弥补 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因此,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只能从被合并企业的清算所得中弥补,即便有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也不能延续到合并企业弥补。但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对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的亏损,可以在合并企业中弥补。是否是全额弥补呢?不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规定,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另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由此可见,59号文所说的限额为年度限额,而非弥补总额。 举例:某B企业为A企业全资子公司,两家企业的亏损可结转年限均为5年。2021年9月,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双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并选择适用。已知B企业2016年待弥补亏损260.74万元,2017年待弥补亏损370.43万元,2018年待弥补亏损123.02万元,2019年待弥补亏损84.59万元,2020年待弥补亏损58.47万元,2021年待弥补亏损28.5万元,B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4842.58万元。截至2021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为5.31%。 B企业2016年的亏损,可在A企业2021年前弥补,2017年的亏损可在2022年前弥补,以此类推。每年可由合并企业A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B企业亏损的限额为4842.58*5.31%=257.14(万元)。被合并企业各年度尚未弥补的的亏损额就应该是在限额范围内按孰小原则平移至合并企业,以此确认合并企业可结转的亏损额。被合并企业B企业2016、2017年亏损额分别为260.74万元和370.43万元,大于其可弥补亏损限额257.14万元,因此,A企业只能分别确认可弥补的亏损为257.14万元;B企业2018-2021年亏损额均小于年度限额,则可按实际亏损额全部转入A企业进行弥补。其中2018年可在合并企业弥补亏损的限额为123.02万元,2019年可在合并企业弥补亏损的限额为84.59万元,2020年可在合并企业弥补亏损的限额为58.47万元,2021年可在合并企业补亏损的限额为28.5万元, 延伸:现行政策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如果被吸收合并方为这类企业,尚未亏损的弥补是否可以在合并企业顺延至10年呢?59号文规定,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原则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因此,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在合并企业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赵辉
合并亏损企业的合理选择 很多投资者,为了使自己的企业有更强的生命力和企业抗风险的能力,多采取合并其他企业的办法,大部分被合并的企业,都是由于种种不同原因,正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 那么,投资者从理财角度考虑,从节约税收支出角度考虑,应选择亏损到什么程度的企业来合并呢?那就是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后不会对原企业产生不良影响,又能节约税收支出增加原企业的效益。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折旧使固定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这部分价值随产品的销售而变现,使企业现金流量增加。亏损可使现金流量减少。亏损等于折旧可使现金流量不变,现金流量的变化可对原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下面就被合并企业亏损的3种情况,分析被合并企业合并后对原企业的经营及效益的影响。 如果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小于折旧费用,那么这类企业的现金流进量大于现金流出量,现金有节余,如果原企业存在现金不足,对原企业的经营是有促进作用的。如果原企业的现金流量能够保证企业的需要,对原企业经营所起的作用就失去了意义。但对于节约税收支出来说,还是有作用的,因为亏损还可以抵消部分原企业的利润,可以减少部分所得税支出而增加企业的效益。 如果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等于折旧费用,那么这类企业的现金流进流出量相同,对企业的经营不会产生影响,也不会增加原企业现金流量,也不会减少原企业的现金流量。就是能在不影响原企业任何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能最大限度的抵消原企业的利润,从而达到节约所得税支出的目的而增加企业的效益。 如果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大于折旧费用,那么这类企业的现金流出量大于流进量,现金流量会逐渐减少,会对原企业的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虽然可以更大限度的抵消原企业的利润,更多的减少原企业的所得税支出以增加企业的效益,因现金流量的逐渐减少给原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 通过上面3种情况的分析,企业在合并时,选择最佳的合并对象就是企业的亏损等于折旧费用的企业。这类企业现金流进流出量相同,既不影响到原企业的生产经营,同时还能最合理限度的节约原企业的所得税支出。因为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抵消了原企业的利润(也就是应税所得)。 来源:安徽财税网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析
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应注意事项<税屋综合>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