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1]107号 2001-06-21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6日起全文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一九八七年答复广东省税务局请示时,对广东省税务局单独下发了“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028号)。 “批复”中规定:“关于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 经研究,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市局以前文件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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