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甬国税发[2001]66号 2001-08-23 税屋提示——依据甬国税发[2007]104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第一条变化(集成电路2005年4月1日起停止退税)。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器或系统功能的产品。 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 第三条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可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经中国软件评测中心或国家认可的技术机构包括国家授权机构鉴定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 2、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证书; 3、经国税机关验证认可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 第四条 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的界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之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当月增值税实际税负分别超过3%和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年终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管理局在一个月内,对其已退税款实行确认办法。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造、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第六条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申请: 1、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管理局受理后,填写《宁波市软件产品减免税申请表》或《宁波市集成电路产品减免税申请表》; 2、申请企业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宁波市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资料及复印件; (4)企业开发、生产式经营的软件产品明细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 申请企业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管理局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核实上报至宁波市国税局审批,市局审核同意的,在电脑上予以确认,一份申报表留存,其余资料返还县(区)级国税局,县(区)级国税局认定管理环节根据上级返还的批准文书登记台帐,并及时通知纳税人领取《宁波市软件产品减免税申请表》或《宁波市集成电路产品减免税申请表》。 第十条 应加强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减免税情况实行行监督管理。各级主管国税机关管理局平时对已认定软件产品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企业开展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如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企业,在电脑上予以确定,取消其增值税优惠政策,涉及弄虚作假,骗取税款的企业应移交稽查局查处,依法追缴已退的增值税税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一律从200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凡符合政策规定已享受优惠的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手续。此前规定与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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