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0]541号 2000-12-18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2000]166号《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市地税局与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积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必要的工作规程、税源信息资料实时传递等相关制度,并报市局备案,确保联合办公诸环节工作落到实处。 各区、县局车船税征收窗口和与交管部门联合办公的查验、征收窗口,要严格贯彻执行车船税政策法规,认真履行查验、征收职责,在征收车船使用税时,要认真查验车辆完税凭证等有关资料及车辆行驶本,对于微机网络中无档案资料的车辆,要将基础资料及时录入微机,确保车船使用税税源基础资料的准确、完整,为数据资料共享打下基础。 二、各区、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开展市政府批复精神和车船使用税税法宣传活动,使之家喻户晓,争取社会和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 三、周密计划、合理安排,认真搞好2001年度征收车船使用税及委托农业银行代征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期工作。各区、县局要积极主动与本区、县内农业银行支行进行联系,协调做好培训、辅导、各种票证的领发结报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市局报送征期税款入库分析及工作总结报告。 四、严格执行车船税的各项政策法规,对农用三轮机动车、四轮机动车按车辆载货的净吨位每吨每年60元征收,一吨以下、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算,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农用双排座机动车按客货两用汽车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对单位未依法缴纳车船使用税或未依法办理机动车免税手续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个人拥有的机动车未按纳税期限申报纳税的,除补交正税以外,对逾期缴纳税款的机动车辆按每季度50元进行罚款,即在逾期一个季度以内的处以50元罚款,每超过一个季度的加罚50元。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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