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要求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列支标准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桂地税函[2002]89号 2002-02-05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你局《关于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申请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桂地税直报[200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75号)规定,鉴于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具有综合管理职能,为下属分支机构提供管理服务且无收入来源的实际情况,同意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18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见附件),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2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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