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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2]81号 2002-07-22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9]8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征[200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取消限额供应发票问题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征管及做好1999年下半年定期定额户定额调整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征[1999]24号)有关规定,我局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户(简称双定户)取消了"定额加发票"的征收办法,对双定户每月原则上按核定定额的票面总额供应发票。据了解目前仍有个别单位实行"定额加发票"的征收办法。在此重申: (一)个别区局对双定户实行"定额加发票"征收办法的应及时予以纠正,从8月1日起取消"定额加发票"的征收办法,并要求对双定户重新核定、调整定额,充分考虑因取消开票与未开票比例对定额的影响因素,适当调高定额。 (二)各基层单位应加强对双定户税收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要求双定户每月在申报期内应填报《定额发票购、用、存情况表》。双定户的实际经营额高于核定定额的应依实申报纳税,对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一经查实,按偷税处理。对双定户连续三个月的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核定定额。 (三)对双定户的发票供应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双定户当月超定额领购的发票,税务机关不能在购票时提前征税,纳税人在次月购买发票前应先到管理部门核实发票的开具情况,对上月超定额领购发票部分应先申报纳税后,办税窗口才可供应发票。为了方便纳税人,基层单位也可由办税窗口集中核实双定户的开票情况。 二、关于发票"窗口"开具发票问题 (一)发票"窗口"开具发票需提供的资料。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为了防止纳税人虚开发票,造成税款流失,我局要求凡到办税"窗口"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开票金额大小,一律要提供开展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可以由付款方开具,也可以由收款方开具。 (二)办税"窗口"开具发票的种类。由于我局办税窗口代开发票统一采用电脑开具,因此凡办税窗口代开的发票均开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务开具"厦门市道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三、停止使用"酒店、宾馆专用发票"和"饮食业专用发票"我局于1998年10月份就取消上述两种发票,统一使用"服务业定额发票"、"旅馆业专用发票".但对部分外资酒店、宾馆,由于发票上需同时印制中英文两种文字,由企业申请经我局批准后自印的,基层单位应加强管理,并开展一次自印发票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管理发票的,取消其自印发票的资格。 附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7月22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发票管理的若干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单位、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不论付款方是否索取,都必须向其开具发票。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检查和督促有关纳税人认真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要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给予处罚。今后凡发现主管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放弃职守,明知纳税人有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等违法违章行为而长期不查处的,将追究主管地税机关和有关税务人员的责任。 二、关于取消限额供应发票问题 (一)停止执行省局《关于娱乐服务业使用定额发票强化征收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征[1997]38号)第二点定额加发票额征税办法中对定期定额户发票采用限额供应的办法,改为按定额全额供应发票。实行这一办法后,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定期定额户所领购发票的管理和核销等工作,防止非法买卖、转让发票和税源流失。 (二)为了依法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对定期定额户超定额领购的发票,应按有关税法规定征税,不能在购票时提前征税。 三、关于窗口开具发票问题 (一)凡到办税窗口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个人必须提供书面证明的金额,调整为:发票开具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提供有关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发票开具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是否提供有关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由各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确定。 (二)"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除在办税窗口开具外,用票单位、个人可否直接领用,由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确定。 (三)"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可以在办税窗口开具。 四、关于停止使用"酒店、宾馆专用发票"、"饮食业专用发票"票样 上述两种票样已分别在1998年10月、2002年1月取消,但目前还有少数酒店、宾馆仍在使用这两种发票,对规范发票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为了加强发票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再次重申停止使用前述两种发票,一律按规定使用"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服务业定额发票"和"酒店、宾馆(住宿)专用发票". 五、关于小版面金额发票印制问题 根据发票管理需要,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可以确定印制小于总局和省局发票票样规定的最低版面金额的小版面金额发票。 六、关于手工票、机外票印制问题 为适当简化票样和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对需以手工票票样印制机外票或以机外票票样印制手工票的,在式样、用途不变和规格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可由各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审批后印制。以手工票票样印制机外票的,发票小写金额栏内分格线可取消。以机外票票样印制手工票的,必须在大写金额合计栏内印制如"万、仟、佰、拾、元、角、分"等大写金额单位,具体版面金额由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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