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8]508号 1998-11-05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三条中的“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打印发票包括发票联和存根(合计)联。”;第五条中的“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第六条中的“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确定打印发票的式样、印制、发售,就打印发票的有关问题 ,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确保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的顺利实施”。废止。 3.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附件: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打印发票)票样废止。 4.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条款废止。
一、本市出租汽车逐步推广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税控计价器的机型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确定。税控计价器的提供厂家和更换使用出租汽车运营单位分别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负责确定。 二、安装使用税校计价器的出租汽车运营单位和承运人,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税控计价器操作程序完成打印操作,且每次载客结束时,必须打印发票并交给乘客。严禁私自拆装、改动税控计价器。 三、[部分废止] 四、[条款废止]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打印发票应具备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票联,应显出单位代码(出租汽车行业代码、清单附后)、电话、车号、证号、日期、上车、下车、单价、里程、等候、状态、金额等信息;存根(合计)联应显出单位代码、电话、车号、日期、合计里程数、本卷的有效份数、补打份数、作废份数、合计金额数。打印发票统一采用防伪措施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并在监督管理栏目的右侧统一套印'北京市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打印发票是出租汽车使用的合法凭证,严禁私印、伪造、倒卖。现发行使用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手工开具可以继续使用。凡使用打印发票的出租汽车运营单位,首次购领打印发票时,应持有效税务登记证件和购领发票卡,以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购票事宜。运营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运营及使用发票情况的信息。 五、[部分废止]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和不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的运营单位和承运人,由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六、[部分废止]此次逐步推广更换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工作,分别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负责技术监督和周期检定,并就有关问题制订管理规定;由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负责确定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的运营单位,提供详细的更换计划和更换数量; 七、此规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废止]附件: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打印发票)票样(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1998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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