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4]437号 2004-10-12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更好地推行网上申报纳税综合服务系统,便于各市实际操作,现将网上申报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于国庆长假,征期顺延,10月份征期设置为:增值税、消费税顺延至18日,储蓄利息所得税顺延至14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顺延至22日。to月征期扣款时间为:增值税、消费税扣款时间为11日、14日、18日下午16:00,储蓄利息所得税为11日、14日下午16:00,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22日下午16:00。 以后征期遇长假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设置。 二、粮食企业及一些不能实行银行扣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网上申报,到办税服务厅缴税。请各市做好培训和相关准备工作。对这类企业,需要在区县局端(河北征管环境)软件或管理平台软件中设置企业类别为只网上申报、不银行扣款。 三、实行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对由于软件、网络传输等非纳税人原因造成纳税人滞纳税款的,可不加收滞纳金。 四、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可由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时确认实缴税款,不足部分可体现为欠缴税款。 五、纳人网上申报的信用社,其应纳税款可以在当地的银行 另开账户由银行划缴,也可以比照粮食企业,在办税服务厅缴纳。 六、对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办理退税时,以电子转账完税证取代专用缴款书。省局已与财政专员办协商,具体事宜由各市国税局与当地国库协商解决。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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