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财会[2020]26号 2021-8-16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号)要求,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系统承诺审批事项基础目录清单的通知》(桂财法[2020]12号),为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确保广西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落实,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共同推进方案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8月16日 广西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在全区范围内(不含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经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依据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号)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系统承诺审批事项基础目录清单的通知》(桂财法〔2020〕12号),自治区财政厅已统筹编制财政系统承诺审批事项基础目录和承诺审批信用信息基础目录。 二、实施内容 (一)实行告知承诺。 代理记账机构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办理。 (二)直接取消审批。 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接受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财政部门的管理。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企业,其证书依然有效。 三、具体实施事项 (一)实行告知承诺具体事项。 1.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的行使层级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 2.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3.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申请人)需满足的申请条件为: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申请人)需满足的信用条件为: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未受过行政处罚等。 4.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为: (1)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3)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其中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系统承诺审批事项基础目录清单的通知》(桂财法〔2020〕12号)所附格式制定,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和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按照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供的格式执行。 5.各级财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向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相关示范文本,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直接取消审批具体事项。 自由贸易试验区直接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自由贸易试验区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代理记账相关内容,并且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对接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等,掌握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情况,引导督促完成年度备案,纳入执业检查,加强监督管理。 四、日常监管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1.实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承担审批职责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2.自由贸易试验区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的,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原承担审批职责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3.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与当地集中行政许可或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审批部门联系对接。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新模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行业动态实时监管,充分运用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等,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做到“不漏一户、精准管控”。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1.要加强对实施告知承诺的企业承诺内容的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后的两个月内,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企业的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全覆盖核查,确保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对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并对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 2.要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对代理客户数超过300家(含300家)的本地区较大规模代理记账机构,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执业质量专项检查,同时,按照不少于10%的抽查比例,对本地区一般规模代理记账机构每年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领域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及信息公示,对存在虚假承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记入会计领域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对未按要求及时进行备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支持行业协会切实提高自律管理水平。 五、工作保障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主动做好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有效监督合力,确保既放得开又管得住,扎实推进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 (二)各自由贸易试验区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做好对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涉及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的部分条款有关规定情况的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变化情况、执业质量情况、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情况、创新监管方式情况、日常监管与检查处罚情况、社会反响情况、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建议解决方法等,并于2022年5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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