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对公司(雇主)采用包税的外籍个人应如何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外[1994]29号 1994-02-28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有些单位询问,关于外籍个人是由公司(雇主)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征税时应如何换算成含税所得额计算征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 不含税所得额=月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800+32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累进级距换算表相应改变如下:
举例: 其企业外籍职工月工资、薪金收入58000元,由企业银行支付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前列公式计算如下: 不含税所得额=58000-(800+3200)=54000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该外籍个人适用税率的最高一级为不含税所得额的第7级,税率为35%,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54000-6375)÷(1-35%)=73269.23元 应纳税额=73269.23×35%-6375=19269.23元 以上希知照。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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