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路(桥)费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9]177号 1999-07-3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1999]54号)和省局《关于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一律应征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过路(桥)费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无论经营性或是非经营性路(桥)收费项目,一律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按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监制的发票。 二、各地方税务机关应于1999年8月20日前,对本市(县)辖区的路(桥)收费站所使用的凭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凡未按规定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的,应督促其立即改正。原使用财政部门收据的单位,收据库存量大的,经市(地级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使用至1999年9月30日止。 三、对不按上述规定使用地税发票的路(桥)收费站,各地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各市(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应于1999年9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路(桥)收费站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的书面材料(连同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征管处。 本通知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省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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