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9]2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2-10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国税发[1998]119号)和《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9]20号               1999-02-10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国税发[1998]119号)和《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为便于各地计提举报奖励基金,从今年起,省局下拨市地国税局专项经费时对稽查办案补助经费单独注明,各市地对县(市)国税局下拨专项经费时,也予单独注明。

  二、省局举报奖励基金每年按省局实拨给省稽查分局办案补助经费数额的5%计提;市地国税局举报奖励基金每年按省局下拨的稽查办案补助经费扣减市地下拨给所属县(市)局稽查办案补助经费后余额的8%计提;县(市)国税局每年按市地国税局下拨的稽查办案补助经费总额的8%计提。上年举报奖励基金有结余的,本年度举报奖励基金不超过本年度计提额扣减上年结余额后的数额。

  三、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国税局稽查部门管理,稽查部门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国税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经费拨付机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四、对举报人奖励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市地局根据案件查处的难易程度、追缴税额的多少确定。举报人奖励金额由各级国税局稽查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国税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发放。

  五、各地国税局计提的举报奖励基金,由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直接列“税务经费支出”下的“办案费”支出。

  附件:国税发[1998]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1998年7月29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2月1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