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一[1994]112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新增粮油补贴后实施最低工资水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7-15
摘要:上海市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在岗职工每人月工资收入低于220元(原来的职工最低工资收入每月210元,加上今年6月1日起新增粮油补贴每人每月10元),企业全年利润出现亏损的,可酌情减免增值税、营业税。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新增粮油补贴后实施最低工资水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112号        1994-07-15


  从今年六月份开始,本市调整粮油供应价格,同时对城镇部分居民实行定向补贴,为此,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等六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后对本市城镇部分居民实行定向补贴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二[1994]48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局去年《关于配合实施〈上海市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收入试行办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沪税政一[1993]196号)中的有关规定重新明确如下:

  一、上海市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在岗职工每人月工资收入低于220元(原来的职工最低工资收入每月210元,加上今年6月1日起新增粮油补贴每人每月10元),企业全年利润出现亏损的,可酌情减免增值税、营业税。

  上述“在岗职工每人月工资收入”,是指扣除了“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养老保险金”后的实得月工资收入。

  此项减免税的审批,一般应在年度终了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核批,亏损严重的企业,也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年度中间报市税务局核批。

  二、此项减免税额的计算办法:

  该企业减免税额应是以“(210元-低于210元的在岗职工1-5月平均工资)×5个月×实发工资低于210元的在岗职工人数+(220元-低于220元的在岗职工1-5月平均工资)×7个月×实发工资低于220元的在岗职工人数”计算的金额与“企业全年亏损额”比较,以孰低的原则确定减免税额。

  例如:某企业全年亏损20万元,1994年1-5月,在岗职工1000人,其中600人的实发工资大于220元,200人的实发工资210元,200人的实发工资低于210元,人均为200元,后400人的人平均实发工资205元,该企业需减免税多少?

  解:1、1-5月五个月可减免税额

  (210元-200元)×5个月×200人=10000元

  2、6-12月七个月可减免税额

  (220元-205元)×7个月×400人=42000元

  3、1-12月12个月可减免税额

  10000元+42000元=52000元

  该企业应减免税额为52000元。

  三、上述减免税款的会计处理,由企业直接从“应交税金”科目转入“补贴收入――返税收入”科目。

  四、除上述以外,此项减免税审批的其他有关政策口径的掌握,仍按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3]196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l1册第1122页)和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收入试行办法》(沪劳资发[1993]42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735页)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7月1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