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新增粮油补贴后实施最低工资水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112号 1994-07-15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1996]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6年7月9日起全文废止。
一、上海市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在岗职工每人月工资收入低于220元(原来的职工最低工资收入每月210元,加上今年6月1日起新增粮油补贴每人每月10元),企业全年利润出现亏损的,可酌情减免增值税、营业税。 上述“在岗职工每人月工资收入”,是指扣除了“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养老保险金”后的实得月工资收入。 此项减免税的审批,一般应在年度终了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核批,亏损严重的企业,也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年度中间报市税务局核批。 二、此项减免税额的计算办法: 该企业减免税额应是以“(210元-低于210元的在岗职工1-5月平均工资)×5个月×实发工资低于210元的在岗职工人数+(220元-低于220元的在岗职工1-5月平均工资)×7个月×实发工资低于220元的在岗职工人数”计算的金额与“企业全年亏损额”比较,以孰低的原则确定减免税额。 例如:某企业全年亏损20万元,1994年1-5月,在岗职工1000人,其中600人的实发工资大于220元,200人的实发工资210元,200人的实发工资低于210元,人均为200元,后400人的人平均实发工资205元,该企业需减免税多少? 解:1、1-5月五个月可减免税额 (210元-200元)×5个月×200人=10000元 2、6-12月七个月可减免税额 (220元-205元)×7个月×400人=42000元 3、1-12月12个月可减免税额 10000元+42000元=52000元 该企业应减免税额为52000元。 三、上述减免税款的会计处理,由企业直接从“应交税金”科目转入“补贴收入――返税收入”科目。 四、除上述以外,此项减免税审批的其他有关政策口径的掌握,仍按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3]196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l1册第1122页)和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收入试行办法》(沪劳资发[1993]42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735页)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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