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6]63号 1996-05-02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作如下通知: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对其转让的房地产,可实行按取得收入的1%到3%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对普通标准住宅是否实行预征,由各地自定。 二、对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竣工结束后,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 三、我省将根据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作适时调整。 四、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在我省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率和预征办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5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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