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1996]6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5-02
摘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对其转让的房地产,可实行按取得收入的1%到3%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对普通标准住宅是否实行预征,由各地自定。对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竣工结束后,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6]63号        1996-05-02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作如下通知: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对其转让的房地产,可实行按取得收入的1%到3%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对普通标准住宅是否实行预征,由各地自定。

  二、对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竣工结束后,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

  三、我省将根据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作适时调整。

  四、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在我省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率和预征办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5月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