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8]110号 2008-3-12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6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国税函[2007]135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退税机关应认真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宗旨,以纸质资料审核作为电子数据审核的辅助性手段为原则,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审核工作,从而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二、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对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现状,各地应不断完善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增强出口退税评估力度,狠抓征、退税衔接工作,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防范偷骗税行为的发生。 三、[条款废止]各地在出口退税资料的审核工作中,对下列出口货物,必须按照《意见》的要求逐笔逐条逐单进行审核。 1、电子审核出现换汇成本超出合理范围、进货数量与出口申报数量不匹配、申报退税率大于申报征税税率等疑点的出口货物; 2、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 3、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 4、生产企业按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申报的出口货物; 5、使用商品扩展码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 6、其他重点关注企业和重点关注商品(省局将不定期另文列名下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3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