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8]11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12
摘要:各地退税机关应认真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宗旨,以纸质资料审核作为电子数据审核的辅助性手段为原则,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审核工作,从而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8]110号           2008-3-12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国税函[2007]135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退税机关应认真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宗旨,以纸质资料审核作为电子数据审核的辅助性手段为原则,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审核工作,从而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二、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对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现状,各地应不断完善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增强出口退税评估力度,狠抓征、退税衔接工作,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防范偷骗税行为的发生。

  三、[条款废止]各地在出口退税资料的审核工作中,对下列出口货物,必须按照《意见》的要求逐笔逐条逐单进行审核。

  1、电子审核出现换汇成本超出合理范围、进货数量与出口申报数量不匹配、申报退税率大于申报征税税率等疑点的出口货物;

  2、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

  3、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

  4、生产企业按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申报的出口货物;

  5、使用商品扩展码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

  6、其他重点关注企业和重点关注商品(省局将不定期另文列名下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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