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1997]330号 1997-06-20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国税发[2006]20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重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已开具证明、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复印件以及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遗失分割单的不需提供税款入库证明)。 二、退税机关要加强对上述证明资料的审核,特别是对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电子信息的核查,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退税。 附件:国税函[1997]3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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