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军办企业继续给予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2]384号 1992-12-31 省局粤税发[1991]10号通知规定对驻粤部队兴办的企业免征所得税二年已经期满。近接广州军区后勤部财务部[1992]后财字第113号《关于请求再次减免军办企业所得税事》反映:目前部队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较大,还贷任务重,生产发展资金不足、拿不出更多的资金来弥补定罪费不足。为支持部队企业发展,多创收益,以弥补部队正常经费不足和改善干部战士的生活待遇,经研究,省局决定继续对驻粤部队兴办的企业给予免征所得税的照顾,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军队办的除军需工厂外的其他厂矿企业和商业、服务性企业,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底止,给予免征所得税三年的照顾。 二、对实现利润上缴部队后勤财务部门的军队系统附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底止,给予免征所得税三年的照顾。 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税务局 199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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