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2004]207号 2004-09-20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7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第二点废止、第五点修改,其中第二点“委托代征范围”,按穗地税会纪〔2006〕2号,“一、明确委托代征的范围和要求,保留个人出租屋、印花税(含代售印花税)、私人车船使用税的委托代征事项,其他委托代征事项若需我局支付手续费的一律取消,"执行; 第五点“职责分工”修改为“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市区(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内凡需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先由各区(市)地税局负责对受托单位的资格审核把关,然后统一报市局征管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各区(市)地税局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的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现将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工作 税收工作必须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在抓好主体税源征管的同时,抓大不放小,要针对地方税收征税对象多元化、零散税源易漏难管、征收成本高的现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发挥委托代征的优势,加强对零散税收的源泉控管,维护税收秩序并方便纳税人纳税。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工作,堵塞税收漏洞,大力组织收入。 二、[条款废止]委托代征的范围 根据有利于对零散税源实行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确有困难或者有利于税款征收或税源分散、异地缴纳、难于控管的地方税收,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均可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委托代征办法。 三、委托单位和受托代征单位的条件 (一)委托单位 必须是区级(含县级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县)局)。 (二)受托代征单位 对于“在当地有固定办公场所和银行账户,守信用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一定控管手段”的单位,由各区(县)局按从严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充分考虑与受托方的信息交流以及税源监控、制约措施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属地征管的受托代征单位。受托代征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对于税源较大,有条件的受托代征单位,要求建立信息化的代征系统,实现和地税局的联网,并提供各种涉税明细数据。 鉴于对自然人的委托代征管理难度较大,风险较高,在条件未成熟时,暂不委托自然人代征地方税收。 四、委托代征协议及其有效期限 (一)委托代征协议由区(县)局按照或参照省局委托代征协议书式样使用。 (二)委托代征协议的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期限届满后,如双方同意可续签委托代征协议。 五、[条款修订]职责分工 (一)市局机关的工作职责 1.征收管理处负责委托代征各项业务事项的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征收单位对受托代征单位的资格审查;负责《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和委托代征有关发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处室对基层征收单位和受托代征单位委托代征情况进行检查工作;负责审批受托单位代开发票申请。 2.税政一处、税政二处、涉外税务管理处各自负责经管税收需要委托代征的事项,确定需要委托代征税收的范围。负责对有关税收的政策解释,指导基层征收单位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3.计划统计处负责监督、指导基层征收单位代征手续费的结算;指导基层征收单位加强对受托代征单位领用税收票证的管理和票证检查工作;协调委托代征过程中涉及多个区(县)局税源分配的问题;负责委托代征税收入库的跟踪管理和信息反馈。 4.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核有关委托代征的法律文书、协议约定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充分。 5.信息中心负责根据有关处室提出的业务需求,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业务需求,并要求给予信息技术支持。 (二)各区(县)局的工作职责 1.负责受托代征单位的资格审查和确定。 2.负责确定委托代征税收的具体范围,草拟和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填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按有关规定确定代征手续费比率,办理手续费返还手续。 3.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发管理和发票供应管理工作。 4.负责对委托代征税收的日常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 5.负责辅导和培训有关代征人员。 6.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受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收出现比较严重问题,如受托代征单位携款潜逃、货物运输代征单位不按规定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等现象,应终止委托代征,并及时移送有关稽查局进行处理。 7.负责指导受托代征单位开设代征税款专户,并对该专户进行监管。 (三)各稽查局的工作职责 各稽查局在开展税务稽查过程中,将受托代征单位代征业务纳入日常稽查工作范围,积极配合各区(县)局的委托代征管理工作。对区(县)局移送的有关委托代征案件,要认真、及时地进行稽查,必要时应迅速与公安机关联系,请求协助。 (四)纳税人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 各级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向社会加强宣传委托代征工作对维护税收秩序和方便纳税的意义,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咨询服务,反馈纳税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意见。 【税屋提示——第五点修改,其中第二点“委托代征范围”,按穗地税会纪〔2006〕2号,“一、明确委托代征的范围和要求,保留个人出租屋、印花税(含代售印花税)、私人车船使用税的委托代征事项,其他委托代征事项若需我局支付手续费的一律取消,"执行; 第五点“职责分工”修改为“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市区(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内凡需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先由各区(市)地税局负责对受托单位的资格审核把关,然后统一报市局征管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各区(市)地税局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0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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