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2001]235号 2001-03-15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地税告[2013]1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明确企业总公司向其属下单位收取管理费和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本法规自2013年11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为规范纳税证明的开具、管理工作,市局决定启用统一格式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从4月1日起,各分局一律启用市局统一格式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见附件1)。 二、纳税人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持税务登记副本(单位)或身份证(个体纳税人)到主管征收分局(征收所)申请开具。征收分局(征收所)负责开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并负责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申请审批表》归档。 三、开具纳税证明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税政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要妥善保存纳税证明,并严格按规定填开或打印,不得弄虚作假。凡有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及承办人员责任。 四、手工查询、开具纳税证明的工作量大,市局计算机中心应在5月30日前设计好有关打印、管理软件,并在6月1日前启用,以保证分局工作需要。从6月1日打印软件启用后,一律使用电脑打印。 五、纳税证明的核准人为分局(征收所)领导,未经分局(征收所)领导审核,一律不得对外开具。 六、纳税人有欠税的,请提请公安机关控制出境指标。 七、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证明》式样(略)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申请审批表》式样(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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