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向报装电话用户一次性收取长途电话费押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283号 1996-06-1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1996]105号《关于邮电部门向报装电话用户一次性收取长途电话费押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称:“邮电部门向报装电话用户一次性收取长途电话费押金,应按‘电话机安装’业务计征营业税。”请知照。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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