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1996]384号 1996-07-2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市局已以深地税发[1996]304号转发各分局遵照执行。现省地方税务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补充如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深地税发[1996]304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品和粮食复制品,如包、糕点、饼、面等(下同),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征收营业税。 二、除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制品和粮食复制品应当征收增值税外,其他一律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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