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路政管理部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1997]384号 1997-07-2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1997]207号《关于路政管理部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的复函》称:我省各级路政管理部门(单位)向损坏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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