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在2022年7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yq@mail.xj-n-tax.gov.cn,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397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收(邮政编码830002)。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6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结合本地征管实际,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确定如下: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一般按次申报缴纳;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频繁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季申报缴纳。 采用按季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与扣缴义务人保持一致;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x月xx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将全面施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三条“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的规定,结合我区征管实际,对我区印花税的具体纳税期限进行确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是对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结合我区绝大多数纳税人在一年内发生应税行为次数较少的现状,为方便纳税人,规定一般按次申报缴纳。考虑到部分纳税人会频繁发生应税行为,为减少纳税人的申报次数,明确此类纳税人可以申请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是为了规范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则规定纳税人申请采用按季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三是对纳税人的营业账簿,考虑到以一个会计年度计算较为方便,同时减少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次数,明确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纳税。 四是对境外单位和个人的纳税期限主要以境内是否存在代理人为区分。对境内有代理人的,其纳税期限与代理人的纳税期限一致,方便代理人在完成纳税申报时一并履行扣缴义务。对于境内无代理人的,规定为按次申报,便于境外单位和个人及时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施行时间 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x月xx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