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资综[1995]445号 1995-10-12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国资企发[1995]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目前部分区县局已完成了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审核确认工作,尚未进行的区县局要克服困难,尽快安排部署,抓紧此项工作的进行。 2.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中,要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正确理解《监管条例》关于“企业应当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规定,防止以建立企业资产经营制为名,干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行为,确保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落实。 3.由于目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办法尚未出台,各区县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进行试点,制定本地的考核奖惩试行办法,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落到实处。 为了切实抓好《监管条例》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及时告知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件:国资企发[1995]103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5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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