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0]134号 2000-6-21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应在接文后,认真组织干部学习文件规定,吃透政策精神,同时注意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严格、准确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努力使我省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00]27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据实扣除。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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