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区士地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士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11-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继续执行为规范税收征收营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房产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对我市城区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简称“三税”)纳税地点调整公告如下: 一、”三税”纳税地点规定 (一) 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续税地点按房地产所在地原则实施税收管理,纳税人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和缴续税款。 2为保说收工作平稳过渡,对于从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本公告执行前原主营税务机关已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或已受理了清算中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及后续管理。 3.已完成清算但末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原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对该项目实施土地增值税后续管理。 (二)房产税,城镇士地使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幼税地点按房产、土地所在地原则实施说收管理。几在我市境内有应税房产和土地的纳税人,不论其财务如何该算,均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营税务机关分别申报、缴纳税款。 (三)象山区行政建区内"二税”的边说人,鉴于目前管实际,仍接照《佳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佳林市市区基层地税机关管范围调整方案》的通和》(桂市地税发[2003]60号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二、“三税”退税及减免税、欠税业务办理规定 (一)纳税人申请2017年12月31日以前的退税及减免税,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原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二)纳税人2017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税,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催缴、清缴等欠税管理。 三、“三税”税源信息采集、项目信息登记规定 在我市境内拥有应税房产、土地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的税人,按本公告需调整纳说地点的,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持有关资料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房产和土地汉属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咨料等)分别到房产,十地所在地或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源信息采集、土地税源信息采集、房地产项目信息登记。 四、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执行。原纳税地点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附件:关于《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区士地增值税房产税 城镇士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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