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套生产装置要进行维修,需要对该装置的部分零件进行更换,采购零件时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上开具的是单台件,该零件一台的金额为5万元,我公司进维修费,请问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谓“非应税项目”是指“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即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贵公司要维修的这套生产装置,如已做单项的固定资产核算,那么为维修该装置而购置价值5万元的配件,未达到改良支出的标准不构成在建工程的,我们认为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反之,则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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