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收入的占比问题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1-31
摘要:在计算鼓励类产业收入占比时,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具体来讲,包含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背景:

  某公司的主营业务属西部鼓励类行业,20X1年其西部地区鼓励类收入为5亿元,占其收入总额7亿元(含银行理财投资收益5000万元)的71.43%。公司自行判断并按企业所得税西开优惠政策适用15%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申报。

  问题: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收入的占比应如何计算,理财投资收益是否应按全额法的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即以理财产品到期时的“投资成本+投资收益”的合计数作为收入总额。公司认为其会计处理合规,税法对于理财产品的收入也没明确规定要按总额法计算。对此,应如何理解?

  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在计算鼓励类产业收入占比时,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具体来讲,包含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对于企业通过投资理财产品获取收益的行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时,则需要考虑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理财产品的运作方式、理财产品的投资性质、处置的方式及交易方案等因素,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上述九类收入的定义进行分类处理。如理财产品到期前转让给第三人,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入(即全额计算)。


  来源: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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