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财规[2023]1号 河源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10-11
摘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源市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74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河源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河财规〔2023〕1号                     2023-10-11

各县(区)财政局、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河 源市各县区税务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源市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74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河源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11日

《河源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解读

  2023年10月11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发《河源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河财规〔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为何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2017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74号),决定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幅度内适当降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2018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2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74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延续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什么?

  明确对河府〔2017〕74号文中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详见下表。

河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区域 土地等级 年税额(元/平方米) 其中工业用地年税额(元/平方米)
源城区 一级 8 4
二级 6 3
高新区 一级 8 4
二级 6 3
江东新区 一级 8 4
三级 4 2
五级 1 0.6
紫金县 二级 6 3
三级 4 2
四级 2 1
五级 1 0.6
和平县 二级 6 3
三级 4 2
四级 2 1
五级 1 0.6
连平县 二级 6 3
三级 4 2
四级 2 1
五级 1 0.6
龙川县 二级 6 3
三级 4 2
四级 2 1
五级 1 0.6
东源县 二级 6 3
三级 4 2
四级 2 1
五级 1 0.6


  五、延续实施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延续实施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主要目标是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经济大盘、为企业纾困减负的决策部署,以实际行动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继续保持较低的税额标准,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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