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政发[2010]27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0-10-11
摘要: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株政发〔2010〕27号          2010-1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精神,鼓励更多优质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股权融资、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株洲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资本市场具有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功能。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可以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制度创新,对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实现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市利用资本市场不充分,上市公司数量少,融资规模偏小,上市公司质量有待提升。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将发展利用资本市场与招商引资放在同等重要地位,充分发挥政府在发展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资本市场的融资、优化资源配置和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等功能,把发展利用资本市场与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的需要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和持续发展。

  二、积极培育上市资源,做优做强上市公司。

  (一)培育上市后备资源。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发动和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对符合上市基本条件的后备企业,按上市公司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重点培育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治理结构良好、科技含量高、资产质量优、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上市意愿强的企业,经过认定、筛选程序后,选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建立上市后备企业梯队。市金融证券办负责建立市级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补充、调整和更新。每年从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中确定10家左右企业纳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选择5家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列入拟上市企业。力争“十二五”规划期内推动8-10家企业上市。

  (二)推动优质企业上市。要按照“择优培育一批、改制辅导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的要求,制订推动企业上市的规划,落实推动企业上市的措施,形成滚动发展的局面。充分利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主渠道,争取更多的优质企业上市;积极支持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开拓海外资本市场,赴境外上市;在扩大直接上市比重的同时,积极探索采用兼并、重组、收购、借壳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

  (三)提高上市公司融资能力。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通过吸收合并、配股、定向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券等形式,扩大融资规模,迅速做大做强。要特别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使我市上市公司保持良好发展态势。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多种形式的收购、兼并,加大对主导产业资产和资源整合的力度,实现区域内、行业内优势资源合理地向上市公司有效集聚。妥善解决上市公司在重组中涉及的不良资产处置、债务安排、富余人员安置、重组成本消化等问题。

  三、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类企业。

  (一)鼓励境内外资本到我市设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着力优化我市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环境,推动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在我市的聚集,拓宽我市企业的融资渠道,逐步建立健全以政府产业扶持资金为基础、创业投资为核心、各类社会投资共同参与的创业投资体系和机制。

  (二)鼓励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我市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参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可设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发展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母基金”的形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并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参股不控股的投资原则,参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该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

  (三)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支持和引导境内外投资者来株洲注册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市金融证券办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发展、备案和指导,在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与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的指导。

  四、加强债券、信托发行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工作。

  (一)拓展债券融资渠道。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发行债券的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支持他们通过剥离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引导鼓励经营稳定、业绩优良、市场信誉好的大中型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扩大融资规模。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解决资金难题,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大力发展信托投资。支持信托投资公司开发证券投资类、产业发展类、基础设施类等信托产品,为城镇化建设、优势资源开发和支柱产业发展等提供融资服务。

  (三)建立健全资产抵押、信用担保等偿债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市内外担保公司、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对市内企业发债予以担保。全面落实《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实施办法》(株政办发〔2010〕2号)精神,对为发行债券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一定补贴,给予发债成功的中小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一定的贴息。

  (四)积极推进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试点。引导我市高新园区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使之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在深交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积极创造条件实现转板上市。同时,探索建立覆盖面广、监管有力的场外交易市场,发挥好创业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功能。

  五、提升证券期货机构综合竞争力,完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一)促进证券中介机构的发展。把证券中介机构作为我市发展金融服务业的重点,加强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在积极鼓励本地中介机构向外拓展业务的同时,积极引进境内外证券经营机构和有证券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来我市设分支机构,更好地为我市资本市场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二)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积极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期货交易品种。培育和发展本地期货经营机构。督促我市期货经营机构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系统。吸引境内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大力引进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证券期货专业人才。鼓励我市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和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套期保值的功能。

  (三)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完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征信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与诚信档案,对中介机构开展信誉评价;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服务上市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中介机构的信用意识和社会公信力,对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及时通报,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强化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维护行业秩序,防治无序和恶性竞争。

  六、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相关优惠政策。

  (一)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加大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力度。股权投资类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按50%奖励;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按50%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50%奖励。

  (三)加强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向的引导。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本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支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拓展业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重点投资的成长型企业,符合上市条件的,积极推荐上市。支持引导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等要素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份,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

  (五)继续执行《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株政发〔2009〕11号)。拟上市企业申报国家及省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税收返还、环评、房产及企业上市募集项目用地指标等方面优惠按《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株政发〔2009〕11号)执行。

  七、设立发展资本市场引导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发展资本市场引导资金”,用于支持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当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拨下年专项引导资金,当年节余资金结转下年滚动使用。由市金融证券办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发展资本市场引导资金”的调度使用及考核奖励工作。“发展资本市场引导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拟上市企业实行上市后奖励。按株政发〔2009〕11号文件执行,即企业首发上市成功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80%用于我市项目,并在株纳税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奖励。

  (二)对拟上市企业的税费实施财政奖励。鼓励拟上市企业进行上市前的改制,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及奖励按株政发〔2009〕11号文件第六条执行。

  (三)对已上市公司再融资予以奖励。已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80%用于我市项目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按再融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拟上市企业给予上市前引导扶持。对在我市注册并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给予引导扶持资金,企业成功上市后如数归还扶持资金,归还的资金继续用于支持企业上市。

  (五)对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个人给予奖励。对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我市拟上市企业的企业及个人给予奖励,对企业的奖励按照本文件中第六部分第二条给予奖励,对个人的奖励按照总投资额的3‰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

  (六)发展资本市场专项工作经费。发展资本市场是我市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每年安排部分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训、调研、协调、指导等,助推我市资本市场发展。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机构,落实责任。市金融证券办要加强对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研究制定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和有关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金融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加强力量,承担当地资本市场发展的统筹协调和企业上市、上市公司重组及再融资的组织推动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快捷通道。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关于国有资产、历史沿革等相关问题的确认,中国证监会须省一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为更好地帮助拟上市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完善上市申报材料,少走弯路,加快拟上市企业上市进程。建立快捷通道,程序如下:

  第一步:拟上市企业需要省、市确认的问题,由企业通过书面材料上报市金融证券办。

  第二步:市金融证券办根据企业上报材料,针对需确认的问题,提请市政府召开国资、环保、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并形成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

  第三步:根据各相关部门发表的意见(情况复杂的要出具书面核查意见)及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金融证券办综合出具核查报告,并报请市人民政府。

  第四步:市人民政府出具确认文件,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步:获得省人民政府文件确认。

  我市各相关部门在解决拟上市企业问题时,需特事特办,简化审批程序,杜绝出现积压、推诿、拖延等现象,真正起到快捷通道的作用。市各职能部门受理拟上市企业的改制、项目立项、环评、土地、税收、劳动保障等具体事项,应在法定或承诺时限内限时办结完毕,或者出具明确意见,市金融证券办负责协调、督办。

  (三)加强市场监督,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应对资本市场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和防范化解风险的协调机制,防范资本市场风险。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披露环境信息,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健全舆情监控研判机制,规范广电、报刊、网络传播行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违法活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加强资本市场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制定我市资本市场人才发展战略,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在补贴、奖励、落户、子女入学、购房等方面给予优惠,不断提高资本市场人才素质。要采取年薪制、入股、期权等多种分配方式,健全与业绩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加快拟上市企业、银行、证券期货机构等职业经理人的培养和引进。

  (五)建立健全资本市场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成立株洲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金融证券办、发改委、经委、国资委、财政、劳动和社保、国土、环保、规划、房产、人民银行株洲中支、株洲银监分局、工商、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证券办,领导小组定期(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并落实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

株洲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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