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在销售之前可能先作为自用房产,如办公或出租。原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新税法中对这一类经济事项是否作为视同销售行为? 原外资税法规定作为内部资产交易,不视同销售;内资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精神,这一类经济事项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