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法字[1995]7号 1995-01-27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77号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2月2日起废止。 2.依据财税字[1999]2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本法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法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政策延期]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法规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法规5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三、在上述免税期限内再次转让房地产以及不符合上述法规的房地产转让,如超出合同范围的房地产或变更合同的,均应按法规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01月-2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