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1997]163号 1997-11-11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5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收征管、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和国税发[1997]39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界定税务机关与你们各自行使发票的管理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应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但按照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和照顾历史习惯相结合的原则,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二、专业发票是发票的一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发票管理办法》细则规定,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但不包括上述单位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所用的专业发票,以及上述单位专业经营之外兼营其他业务使用的其他发票。 三、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的,不能使用专业发票;上述单位专业经营之外兼营其他经营业务所使用的发票,不属于专业发票管理的范围,应和其他普通发票一样,统一按规定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如电信企业的代办电信工程、出租电信设备;铁路、民航、交通运输专业的代办客票手续费以及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等,都应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普通发票。 四、为依法界定专业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范围,明确税务机关和你们管理专业发票的权限,严格规范专业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管理,确保明年新的专业发票和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全面施行。请你务必于十一月底前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专业发票或收款凭证的种类(每种附式样一份)。 (二)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式样的专业发票或收款凭证的种类(每种附式样一份)。 (三)在地方税务局领购、使用的普通发票的种类,并写明普通发票的全称,包括由地税局批准自印的专用发票。 (四)专业经营的业务范围和专业经营之外兼营其他业务的范围,其经营业务所使用的专业发票或收款凭证的名称。 (五)如有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以国有民营形式的,应注明承包、租赁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及其所承包、租赁的具体业务范围和所使用的收款凭证名称。 (六)如认为需要你们自行管理的专业发票或收款凭证,应同时报送申请自行管理的报告,报告要写明有关自行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自行管理的理由,并附送成文的专业发票管理制度和专业发票样本。 五、省地税局直属分局、西安市地税局各分局要组织税务干部指导、协助这些主管部门认真贯彻通知精神,明确界定专业发票、普通发票的管理方式、管理权限,为今后加强发票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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