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外国承包商应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发[1998]336号 1998-12-24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切实加强依法治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现就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外国承包商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外国承包商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利润率方法征收,利润率及计税依据的确定按照财政部[83]财税字第149号、[87]财税字第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7号文件执行,即允许承包商从营业收入总额中扣除转承包价款后计算纳税,利润率标准按10%确定。 二、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外国承包商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必须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不再采取部分预征的办法;在此之前所欠缴的税款,各承包商应列出明确的清缴欠税计划表,最晚在1999年4月30日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全部补缴入库,否则应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对外国承包商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另一方面要主动加强与工程业主的联系与沟通,争取其支持与配合,双方共同努力做好承包商应纳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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