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0]6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4-04
摘要:《专用发票》中的发票联套印广西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其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增加一联,即第五联 (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用于税款抵扣备查。

  附件3:

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税务局:

  公司是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 ,请为该公司办理《国际海运业 专用发票》领购事宜。

  (交通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有关资料:

公司
名称
中文
英文
公司注册地   地址  
交通部批准文件(证书)编号   法人代表  
营业执照编号   税务登记号  
联系人   电    话  
公司负责人
签     字
  填写日期及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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