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1]190号 2001-03-2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转发给你们。 “其他单位”系指,除各地电视转播台以外的其他合法电视转播单位。 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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