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进行重新审核认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5]179号 2005-04-14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承印厂家的管理,省局决定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厂家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现就相关认定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认定要求 (一)市(州)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认定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各市(州)局征管科负责牵头,监察室配合。各市(州)必须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认定标准》(见附件1)中《市(州)局手工版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认定标准》的要求,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认定审核。 (二)各市(州)只确定1个厂家为普通发票的承印厂家。 (三)各市(州)局应先对原已认定的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进行认定审查,如原认定厂家都达不到标准,需重新确定新的普通发票承印厂家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若干补充规定》的规定,采取邀标或招标的方式来确定新的承印厂家。 二、认定程序 (一)市(州)局发票承印企业审核上报程序: 1、各市(州)所属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市(州)国税局征管科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2-1)和《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认定申请审批表》(附件2-2); 2、对符合条件的,市(州)国税局征管科受理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2-3);对于需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填写《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附件2-4);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填写《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5)。 3、市(州)国税局征管科汇同监察室对申请厂家逐一进行实地审核,填制《普通发票承印厂家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6),并分户在《发票定点印刷单位审批表》(附件3)签署意见。各市(州)局在4月25日前将所有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及审核意见报省局征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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