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5]34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粮食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9
摘要: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辖区内已开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摸底,掌握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生产规模、市场价格以及供电来源等基本情况,并分户进行登记造册,切实加强源泉控管。

  第二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辅导和税务咨询;积极引导和帮助纳税人采用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申报缴纳税款;在征期前、征期内提醒督促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第二十三条 粮食加工业户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积极配合国税机关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事宜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拒不接受主管国税机关检查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较大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或存在其它违规、违纪等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可依照本办法制订相关税收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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