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货运代理行业所得税征管的调查研究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8
摘要: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港口的进出口业务量逐年增大,为外贸进出口业务服务的货运代理(以下简称 货代 )行业也蓬勃发展起来。作为一个新兴行业,货代行业无论在财务核算上还是在流转税(在此指营业税...

  2.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规范收入成本的确认时间,对尚未取得发票的成本(即无原始凭证)不得列支成本。可以考虑增设“待转主营业务成本” 过渡科目,通过“待转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因尚未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而不能列支的待结转业务成本,待付款并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后再从“待转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超汇算期仍未取得合法凭据的,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予以成本列支。
  3.对应付账款长期挂账不付而无正当理由的,根据《企业财务制度》和国税发[2000]年84号文件规定,将应付账款转资本公积科目,进行纳税调整。
  二、规范税收征管方面
  1.对大量运费发票实行发票协查或真伪鉴别。对货代企业之间开具的发票进行协查;对于进出口企业取得货代企业的发票与货代企业开出的发票进行比对核查,对货代企业取得的海运费发票与船运公司开出的发票进行比对协查。加强国、地税机关的信息共享,及时采集货代企业运输、服务业、代理业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各项目的内容信息。
  2.实行业务单证备查制。按单业务核算收入成本,建立财务业务流程台账。要建立每笔业务详细台账报表,对订舱单、委托书、托运单、出舱函、接交订舱函、报单号、报关、付汇、场站名称等进行系列台账登记,作为税务备查事项备查。
  3.对支付的海运费成本,必须有外汇付汇证明且必须与外币银行对账单结合审核。
  4.加强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企业的核定征收工作。
  5.以企业向地税局申报的营业税收入作为所得税申报中的毛利参考,在所得税申报中的毛利为负数或小于营业税计税依据是收入成本不配比的显著反映,必须立即进行纳税调整。
  6.加强国外代理返佣的检查。
  征管建议
  一、加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面
  理想的所得税征管是实行全面的查账征收。但由于货代业务涉及环节多,成本支出项目繁多且为普通发票,成本真实性的核实难度加大,毛利水平更难掌握。因此对于符合税收征管法核定征收条件的货代企业仍要核定征收,但现行的对货代行业的核定征收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对货代行业的核定征收规定:一是对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可以实行按收付差额依20%~3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而对从事非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实行按收入全额依最低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由于“收付差额”本身能够人为调控,因此应税所得率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二是假如按收入全额核定征收,由于货代行业的总体毛利在5%左右,按收入全额10%核定意味着企业的净利润率要达到10%,这基本不符合实际情况,高于行业实际毛利,推行难度大,企业不能接受。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核定征收方式按照成本费用核定方式,年终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收入和费用核定孰高的原则进行调整。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有效地利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收入-成本费用”这个杠杆,如果企业想人为操作虚增成本费用少缴营业税,则用成本费用核定征收所得税时必然要多缴所得税;如果企业想人为操作减少成本费用,则依据 “收入-成本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时,必然要多缴营业税。
  二、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不定期到船运公司协查开船日期,从而核查货代企业是否及时做营业收入。对货代企业之间开具发票,特别是外地货代发票不定期进行协查。对于客户取得货代企业的发票及货代企业取得的海运费发票进行协查。加强国外代理返佣检查。加强国、地税机关的沟通,特别是加强国、地税机关共享营业税差额征收中的收付具体信息数据及附加资料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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