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7]32号 2007-01-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3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文件第五条第6款“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未加盖印章的,在认证通过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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