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7]177号 2007-12-28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鉴于厦门科之杰建材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在生产的原料中粉煤灰、高炉矿渣(不为高炉水渣)、废塑料等含量占总原料量的30%以上,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对厦门市科之杰建材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在2007年度免征增值税(名单见附件一)。 对于大胜窑业建设开发(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新特建材联合公司、厦门市海沧龙泉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厦门龙达建材有限公司、厦门普瑞邦塑业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生产的产品,即符合建材产品范畴,又属于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税字[1996]20号)文规定建材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而根据财税〔2001〕198号文规定新型墙体材料则可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经研究,对生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可由企业对减免税优惠政策提出书面申请,选择享受一种优惠政策,不得累加使用,并在一年内不得改变。 各单位要加强对上述享受免税企业的监管,按规定将免税情况的清单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并加强对资源利用情况的检查,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收回已免的税款(清单及计算表见厦国税函〔2006〕57号)。 附件: 厦门市2007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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