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举报案件为地方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于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查处机构填写的《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后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对因各种原因造成不予举报人奖励的发票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后2日内将情况通知举报人,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五章 罚款入库与经费支取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收取发票违法行为罚款时,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罚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凭证代替。 第十八条 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收入全额纳入各地、县非税收入征缴范围,列入“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科目,就地缴入当地国库,不得混级混库。 第十九条 日常兑付奖金所需资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垫付。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按收支两条线改革的相关规定,根据发票违法行为罚款收入的50%,足额安排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按季及时拨付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使用。 第二十条 受理机构应当按季汇总本级发票举报案件查处及奖金兑付情况,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填制《发票违法行为罚没收入、奖金兑付情况汇总表》报同级计会部门;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进行汇总、核实后,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 《发票违法行为罚没收入、奖金兑付情况汇总表》中的“罚款收入”项目只反映对于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不得将其他行为的罚款统计在内。 第二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发票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由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9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受理机构具体承办。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在《地税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受理机构经核实后予以兑付奖金;为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举报人也可凭事先与地方税务机关约定的任意一组6位数字作为身份确认依据,并与受理机构就奖金领取方式进行协商、约定,受理机构核实同意后向社会发布该案奖金领取公告,公告期满30日后无歧意的,按约定的方式予以兑付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举报案件受理人员应受理而未受理,或未按规定时限、程序将举报案件转办查处机构的,以及未按规定时限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未按规定兑付奖金的;举报案件查处人员未按规定时限查处结案的、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实施处罚的;涉及案件管辖的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的;均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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