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首期)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09]105号 2009-03-10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处理系统升级条件下的税收征管,经区局研究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统一使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首期)(以下简称《保险费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费发票》专门用于个人保险业务新单保险费收入,其他业务仍使用原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 二、《保险费发票》采用70克A4水印纸印制,发票代码为26500**312**。单证代码为企业因管理需要自定的数字代码,其中:后二位数字随年份变更。 三、《保险费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按提前一个月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提出用票计划,按规定时间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领取发票。 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按半年以纸质和电子方式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 五、各地级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应按月以纸质和电子方式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及“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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