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3-26
摘要:若本期销售毛益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包括应税劳务,下同)入账,销售货物结转销售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额的问题。

  第十条 增值税检查方法根据待查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无申报异常现象的,可采取抽查的方法,如有问题再全面检查。

  (二)有申报异常现象的,应以销项或进项的某一方面问题核实为主,实施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全面检查。

  1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以进项税额为检查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2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变动低于正常峰值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均应作为检查重点。

  对销项税额的检查,应侧重查证有无账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检查基本方法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经稽核,检查核实的一般性偷骗税问题应按有关条款及现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责成纳税人进行相关的账务调整(具体调账方法见附件2)。对偷骗税数额较大,情节较严重,涉及地域范围较广的偷骗税案件应及时移送专案稽查。

  第十二条 经增值税检查查实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文书形式反馈给二级稽核。

  第十三条 <未申报纳税人清单申报错误更正通知>,<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增值税待查对象通知>,<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的样式及内容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税 屋附件1:

增值税检查基本方法

  一,瞒报计税销售额的检查。应对下列问题运用账证核对法逐项查证:

  (一)发票上填开的销售额与有关收入账户中的记录是否一致;

  (二)有无计税销售额记入往来账户问题;

  (三)有无将计税销售额或差价记入“应付福利费”,“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账户,逃避纳税的现象;

  (四)以物易物有无不反映销售而只办理存货之间转账的问题;

  (五)有无发生销售不反映销售额,而是以“生产成本”,“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账户以及资金账户或往来账户对转的问题;

  (六)有关收入账户的红字冲销记录有无足以证明业务确实发生的证据;

  (七)视同销售业务不申报纳税。检查“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账户的借方记录,核对会计凭证,查明视同销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计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二,迟报计税销售额的检查。

  (一)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与有关收入账户记录进行核对,看当月实现的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压票现象;

  (二)对不以销货发票为记账依据的商业零售企业,应查明有无将本月的“销售日报”作为下月原始凭证入账的现象。

  三,适用税率的检查。看已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所使用的税率是否正确。

  四,虚开发票的检查。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与其所列货物的明细账记录进行核对,看账证记录是否一致。

  五,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检查。以“进项税额”账户为中心,逐一分析每笔记录记账凭证的会计处理和原始凭证所载明的经济业务,看有无将不属于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六,骗抵进项税额的检查。将进项凭证与相关的付款凭证,资金账户,相关的存货账户进行核实,凡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虚开,伪造的进项凭证,应委托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

  对依据运费发票等其他扣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的,应检查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和扣税凭证的真实性。

  七,擅自抵扣期初存货进项税额的检查。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期初存货进项税额,应查明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验证其计算的正确性。

  八,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分析“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以及销售收入类等账户,并核对其会计凭证,看是否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事项,该办理进项税额转出的是否已经转出,转出额确定的是否正确。对兼营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应通过分析有关销售收入和成本账户,看是否按规定办理进项税额转出。

  九,账外经营检查。涉嫌有账外经营的,可采用突击检查方式,运用盘存法对存货和库存现金进行账实核对,凡相差悬殊的,要进一步查证有无未入账的进项凭证(包括代销,寄存等其他有效凭证)和现金收入凭证,如有未入账凭证,将其所载金额从实存数中扣除后,其结果仍大于账存的,即存在账外经营。

  税 屋附件2:

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税 屋附录——税务检查后帐务调整实例.doc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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