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月2日至8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财政部于今日发布《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不按规定使用付款人有权拒付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说,《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种类及其适用范围,进一步强调财政票据要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与银行票据和税务发票不同,是由财政部门负责印(监)制、发放、管理,主要于收取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经营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开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开具非税收入类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内部资金结算时,应开具结算类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应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在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应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付款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财政审计部门会根据财政票据开具情况,审核收款单位的收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部入账,实现“以票控费、以票促收”。
此前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低
据介绍,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财政部此前先后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等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曾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我国财政管理改革不断推进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是不够全面。目前由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票据大多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致使票据的使用管理缺乏依据;其次是不统一。目前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综合性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致使各地在财政票据管理方面各行其是。而且,这些只是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低,致使监管缺乏权威性。所以,财政部在总结这些规范性文件及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法律层次较高、综合性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充分反映财政改革和财政票据发展的新要求,明确规定财政票据的种类以及印制、领购、使用要求,为财政票据管理和财政改革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利用财政票据规范财政管理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财政票据管理是财政管理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在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思想指导下,实现了五个转变:统一全国票据管理政策,实现了财政票据由无序管理状态向统一管理转变;逐步扩大票据管理范围,实现由单一的收费(罚没)票据管理向综合性财政票据管理的转变;适应部门预算改革需要,实现由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向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转变;完善财政票据监管,实现主要由事前管理向事前、事中、事后三管齐下监管的转变;改进财政票据监管手段,实现由手工管理向电子化监管的转变。
这些转变有效地发挥了财政票据在财政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办法》全面总结了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对财政票据管理进行了系统规范,是财政票据管理法制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成果。下一步,财政部将根据《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办法,逐步形成以《办法》为核心、相关实施办法相配套,完善、统一、全面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体系。 |